學籍成績處理系統補考模組說明
壹、依據:

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彰府教學自第1020217812號修正函,彰化縣國中〈小〉學生成績評量要點第九條,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60分及格基準者,均得予補考訂定之。

貳、說明:
  1. 補考及格者以60分採計。
  2. 補考不及格者,該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。
  3. 本模組所計算的補考採計成績只提供畢業篩選,不用於申請獎學金或升學的成績證明。

參、模組操作說明
1.補考學生篩選:
a.選(學年學期) b.選(年級) c.選(領域) d.按(勾選)列入補考名冊



2.補考成績輸入:
a.選(學年學期) b.選(年級) c.選(領域) d.輸入學生補考成績

e.按儲存後出現下列畫面,列出採計結果



3.補考成績列表:



4. 補考成績證明:
a.選(學年學期) b.選(年級) c.選(學生)
d.按(列印)可印出該生的補考成績紙本證明書



5.修業學生篩選:可篩選出四領域不及格學生。